法律
江蘇公務(wù)員考試法律知識之刑法(十五 累犯制度)
http://www.cqfhp.com/ 2012-12-18 來(lái)源:江蘇公務(wù)員考試網(wǎng)
十五 累犯制度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過(guò)一定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了一般累犯,第66條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兩種累犯在構成條件上存在著(zhù)差別。
一、累犯的構成條件
(一)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包括以下方面:
1. 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guān)條件。如果前后兩罪都是過(guò)失犯罪,或者前后兩罪中其一是過(guò)失犯罪,則不構成累犯。
2. 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這是構成累犯的刑度條件。
3. 后罪發(fā)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內,這是構成累犯的時(shí)間條件。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而應在撤銷(xiāo)假釋之后,適用數罪并罰。
(二)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66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受過(guò)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時(shí)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是:
1. 前罪和后罪必須均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行為人實(shí)施的前后兩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就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當然,這并不排除其構成一般累犯的可能。
2. 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lèi)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一罪判處管制、拘役甚至單處附加刑,也不影響危害國家安全罪特別累犯的構成。
3. 后罪可以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時(shí)候,不受兩罪相隔時(shí)間長(cháng)短的限制。
二、累犯的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的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另外《刑法》第74條、81條第2款分別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累犯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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