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命權
生命權,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維持為內容的人格權。
(1)侵害生命權的,賠償義務(wù)人須向賠償權利人承擔支付死亡賠償金的責任,賠償權利 人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以及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法定扶養義務(wù)的被扶養人(《侵權責任 法》第18條;《人身?yè)p害賠償解釋》第1條)。
(2)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 均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人身?yè)p害賠償解釋》第29條)。
(3)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侵權責任法》 第17條)。
死亡賠償金VS同命不同價(jià)
(1)死亡賠償金并非對死者生命的賠償!逝者已逝,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加害人無(wú)須對死者承擔任何責任。實(shí)則,死亡賠償金乃對因被侵權人死亡所產(chǎn)生的財產(chǎn)損失的賠償。
(2)關(guān)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zhì),我國通說(shuō)兼釆“扶養喪失說(shuō)”與“繼承喪失說(shuō)”。①“扶養喪失說(shuō)”略謂,因被害人死亡,致使死者生前負有法定扶養義務(wù)者因此喪失扶養費,加害人應對此損失予以賠償。②“繼承喪失說(shuō)”略謂,倘若受害人未因侵害死亡,在未來(lái)將不斷獲得收入,而這些收入原本可作為受害人的財產(chǎn)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對此損失,加害人亦應賠償。
(二)健康權
健康權,指自然人以其身體生理機能、心理機能的健全正常運作和功能正常發(fā)揮,進(jìn)而維持人體生命活動(dòng)為內容的人格權。健康權的內容:(1)健康維護權。(2)勞動(dòng)能力保持權。
(三)身體權
身體權,指自然人維持其身體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人體組織的人格權。身體權的內容:(1)身體完整性保持權。(2)身體組成部分的支配權。須注意:與身體相連,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義眼、心臟起搏器、支架屬于身體權的客體。
健康權VS身體權
(1)健康權與身體權系交叉關(guān)系。有些加害行為同時(shí)侵害健康權與身體權。例如:醫院因過(guò)失摘除病人無(wú)病變的腎臟。再如:打架時(shí),甲砍掉乙的手臂。
(2)有些加害行為僅侵害身體權,不侵害健康權。例如:甲醫生在給患者乙做腹腔手(不是因為闌尾炎)時(shí),擅自切除乙的闌尾。再如:擅自剪除他人頭發(fā)、指甲。又如:因過(guò)錯損壞他人不能自由拆卸的假肢。
(3)有些加害行為僅侵害健康權,不侵害身體權。例如:甲惡意勸酒,致使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療。又如:甲故意給乙傳染艾滋病。
典型真題
張某因病住院,醫生手術(shù)時(shí)誤將一腎臟摘除。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治療費用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審理期間,張某術(shù)后感染醫治無(wú)效死亡。關(guān)于此案,下列哪些說(shuō)法是正確的? (10年。卷三? 69題一ABCD)
A.醫院侵犯了張某的健康權和生命
B.張某繼承人有權繼承張某的醫療費賠償請求權
G.張某繼本人有權繼承張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權
D.張某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權另行起訴,請求醫院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害
【答案解析】①醫院誤將張某的腎臟摘除,侵犯了張某的身體權(保持身體完整的權利)和健康權;取某術(shù)后感染醫治無(wú)效死亡,醫院還侵犯了張某的生命權。故A選項正確。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6條,張某有權請求醫院賠償醫療費,醫療費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具有專(zhuān)屬性,張某死亡后,由其繼承人繼承。故B選項正確。③醫院侵犯了張某的健康權和身體權,且造成嚴重后果,張某可對醫院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專(zhuān)屬性,原則上不得轉讓或繼承。但法律規定了兩個(gè)例外,《人身?yè)p害賠償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wù)人已經(jīng)以書(shū)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qián)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jīng)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張某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訴訟后死亡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繼承。故C選項正確。④《侵權責任法》第18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其中包括近親屬之獨立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shí),《人身?yè)p害賠償解釋》第18條第1款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wèn)題的解釋》予以確定。“故D選項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