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屬于繼續性合同,特別強調肖事人之間的信賴(lài)。與此相應,《合同法》對租賃合同規定了較多的法定解除權,使得雙方或一方在法定情形得解除租賃合同。除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權以外,出粗人或承租人還享有下列法定解除權,具體而言;
1.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權
①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合同法》第219條);
②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擅自變動(dòng)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城鎮房屋粗賃合同解釋》第7條);
③承租人未經(jīng)出袓人同意擅自轉租的(但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擅自轉租之日起6個(gè)月未提出異議的,解除權消滅)(《合同法》第224條、《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16條);
④承租人無(wú)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經(jīng)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支付 的(《合同法》第227條)
2.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權。
①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shí)現合同目的的(《合同法》第231條);
②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shí)明知該租賃物質(zhì)量不合格的(《合同法》第233條)r
③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有效的租賃合同,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6條);
④房屋租賃合同中,因下列三種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wú)法使用的:(a)租賃房屋被依法查封的;(b)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c)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guān)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的(《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8條)。
